动物尸体腐烂会影响到环境卫生,甚至传播疾病,因此需要用无害化处理设备对其进行处理,因此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在动物尸体处理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浅析我国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的指导方针及工作实施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到 2016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 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1.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国家级、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养禽大县(市、区)和年产病死畜禽达3000吨以上的 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必须建立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 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 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2)、高温发酵(即在密闭容器内,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 特定生物制剂产生的生物热,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3)和碳化(即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无氧条 件下进行热解反应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4)等资源化利用模式。2015—2016年,全省建设完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91个(含青岛5个), 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2015年拟建设完成49个(含青岛3个),2016年拟建设完成42个(含青岛2个)(具体建设项目表见附件1)。
2.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建立以乡(镇、街道)、村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 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5)。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统一收集、运输各暂存点上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行政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 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不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 (市、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并与毗邻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 地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 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 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具体参考标准见附件6)。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 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强化措施,落实 责任,保证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手段,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3.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4.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体系。
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进行科研攻关。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企业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研制适应我省畜禽养殖方式的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
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搞好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交流,大力培育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程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人才,推动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建立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主要用于专 业无害化处理厂、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 施。省农机局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补贴政策。在养殖环节,将补贴范围由规模化养猪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到其他畜禽品种。屠宰环节以实际处理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 贴。
各地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具有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可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补助给养殖场。
按计划建设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省财政给予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 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所在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3.落实土地、环保等相关配套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理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从 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拓宽金 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