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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浏览次数: 日期:2016-08-02 22:0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根据该意见,我省将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一方面,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与此同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另一方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 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涉事单位、涉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2020年前 各地选点建设一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

    该意见规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区域布局、分步建设”的原则,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建设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各地要按照“分步建设、方便运输、便于管理、有利运转”的原则,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场的辐射范围,各市(州)、贵安新区在2020年前在辖区内选点建设1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以保障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

    建设区域性收集暂存网点。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负责收集辖区内的病死畜禽,交由集中处理场集中处理。

    建设完善规模养殖场、屠宰厂(场)等场所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畜禽批发市场应当建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库或冰柜, 用于暂存病死畜禽,交由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处理。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日屠宰猪5000头以上、禽5万只以上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 建无害化处理设施。

    此外,该意见还提出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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